联盟章程

经批准:联盟理事会决定,2024年5月27日第1号会议记录。

第2版经联盟理事会决定批准,第[编号]号会议记录,[日期]。

联盟理事会主席——伊·瓦·福明(I. V. Fomin)。联盟会长——奥·维·多尔戈夫(O. V. Dolgov)。

《金砖国家科学、文化与教育发展与遗产保护联盟章程》(ANKO BRICS)

序言

人类发展的轨迹,是从传统、宗教、文化、知识和物质资本中积累的遗产出发,以这一遗产为基础并加以保护,通过科学和教育迈向更美好生活的进程。

“金砖国家科学、文化与教育发展与遗产保护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一个不具法人资格的联合体,由金砖国家及其他伙伴国家的科学、教育、社会和文化组织组成,依据创始组织之间的协议(第1号协议)设立。

联盟名称

语言全称简称缩写
俄文Альянс по развитию и сохранению наследия Науки, Культуры и Образования стран БРИКСАльянс «Наука, Культура, Образование» БРИКСАНКО БРИКС
英文Alli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Preservation of the Heritage of Science, Culture and Education of the BRICS CountriesAlliance “Science, Culture, Education” BRICSANKO BRICS
法文Alliance pour le développement et la préservation du patrimoine de la science, de la culture et de l’éducation des pays BRICSAlliance « Science, Culture, Éducation » BRICSANKO BRICS
中文金砖国家科学、文化与教育发展与遗产保护联盟金砖国家科学文化教育联盟金砖科文教联盟 / ANKO BRICS

各语言中的缩写“ANKO”均为俄文缩写“АНКО”(联盟—科学—文化—教育)的音译;不使用其他拉丁字母形式。

联盟的活动和政策由本章程规定。联盟的最高机构是联盟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金砖国家及其他伙伴国家社会组织的代表组成。理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理事会成员以简单多数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理事会主席的职权由本章程规定。

使命

联盟的主要使命是通过科学、教育和文化提高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金砖国家及其他伙伴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在这些领域保护和传承祖先的遗产。

原则

  1. 通过科学、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国际合作促进金砖国家的发展。
  2. 各国政府间的政治和经济协议不足以确保各国人民的愿望得到牢固而真诚的支持,因此必须整合金砖国家人民之间直接对话的能力。
  3. 直接交流科学知识并共同参与研究与开发,是金砖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4. 优质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是提高金砖国家人民生活质量的途径。
  5. 保护文化遗产、发展文化多样性,是金砖国家身份认同与稳定的基础。

目标

  1. 科学领域:
    • 确定科学发展的优先方向;
    • 支持基础科学研究;
    • 为人类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 解决科学知识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 提高金砖国家科研人才队伍的质量;
    • 在各科学领域开展知识交流;
    • 对创新方法论、概念和技术进行科学鉴定。
  2. 教育领域:
    • 为金砖国家可持续的未来重新思考教育体系和教育可及性;
    • 在金砖国家提供可及的优质普通中等教育;
    • 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层面构建职业教育流程,促进金砖国家可持续发展;
    • 建立培养和造就金砖国家科研人才的完整教育体系;
    • 依据联盟制定的标准评估教育机构和教学人员;
    • 在金砖国家教育机构之间交流科学方法论知识;
    • 在科学方法论研究的基础上,并考虑金砖国家的传统意识、宗教和文化,对教育体系进行必要的转型;
    • 保障终身学习的机会。
  3. 文化领域:
    • 识别、保护和捍卫文化遗产;
    • 发展作为金砖国家文化发展形式的社会教育体系;
    • 在各民族文化基础上支持和保护民间传统;
    • 保护作为文化基础的宗教场所;
    • 发展个人和集体的创造力以及金砖国家当代文化中快速发展的领域。

目标一框架内的任务

  1. 组织开展科学优先发展方向的全球预测。
  2. 研究科学发展及科学成果应用对人类生活质量和作为自然与社会因素总和的生存环境的影响。
  3. 为基础科学研究提供社会、国家间、国家和财政支持。
  4. 发展应用科学以及将基础科学应用于人类可持续活动的方法论。
  5. 依据联盟制定的标准评估科研人才。
  6. 为科学界代表创造知识交流与互动的机会和平台。
  7. 为科研开发创造融资机会。
  8. 对创新方法论、概念和技术进行社会(非政府)认证。

目标二框架内的任务

  1. 在数据收集、监测以及与金砖国家国家主管部门对话的基础上,推广教育领域的成功战略、计划和最佳实践。
  2. 支持在金砖国家获得优质普通中等教育的机会和努力。
  3. 分析金砖国家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层面构建职业教育流程,促进金砖国家可持续发展。
  4. 发掘各领域具有科研潜力的人才;建立培养和造就金砖国家科研人才的完整教育体系。
  5. 基于社会认证体系,分析评估教育机构的活动以促进改进,并依据联盟制定的标准评估教学人员水平。
  6. 组织金砖国家教育机构之间直接交流科学方法论知识。
  7. 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在科学方法论研究的基础上,并考虑金砖国家的传统意识、宗教和文化,对教育体系进行必要的转型。
  8. 建立从初等教育到高等职业教育及后续创新教育的终身教育体系和路径。

目标三框架内的任务

  1. 识别文化遗产,建立其登记册和数字模型,在国家和国家间层面予以保护,并制定文化遗产保存和保护体系。
  2. 发展作为金砖国家文化发展形式的社会教育体系,以推广遗产并吸引公众关注。
  3. 研究并创作印刷、音频和数字作品,支持民间团体,以传承基于金砖国家人民文化遗产的传统。
  4. 研究和保护作为金砖国家宽容与文化基础的宗教遗产。
  5. 支持金砖国家当代文化中的创造力和快速发展的领域。

一、总则

1.1. 联盟是联盟成员组织(以下简称“成员”)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开展的自愿合作。

1.2. 联盟作为不具法人资格的组织联合体开展活动,旨在协助成员取得许可和认可资质、开展社会(非政府)认证,并为科学教育和方法论活动创造其他有利条件;上述活动致力于推广具有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专业人员终身教育的原则、人员的专业培训与再培训、文化遗产研究以及国内和国际文化方向的发展。

1.3. 联盟的活动旨在实施成员的计划和项目;支持和推广科学、科学方法论、教育和科学实践活动中有前景的研发成果、创新方法和项目;并在文化遗产、各国各民族习俗与传统的基础上,促进非政府体系与政府体系在科学教育领域(包括国际层面)的互动。

1.4. 成员保持完全的法律独立性和法人资格。联盟在遵循国际法规范、各国规范科学(国家和社会)及教育活动的立法、政府间协议、国际公约和国家间计划的前提下,为成员建立社会经济互动机制。

1.5. 联盟理事会和主席团的所在地为国际基础教育学院(IAFE)办公室,该处保存与联盟设立和活动相关的全部文件。

1.6. 联盟可拥有自己的印章。联盟有权使用自治非营利组织“金砖国家国际发展组织”(简称:ANO“金砖发展”)的标志。

二、活动范围与形式

2.1. 联盟的活动范围包括:

  • 开发培养未来公民的教育工具;
  • 加强文化之间的联系,促进文化遗产保护;
  • 协助制定科研政策;
  • 保护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 制定国际标准,实施促进思想与知识自由交流的合作计划。

2.2. 联盟的主要活动方向:

  • 调动科学知识和政策,服务可持续发展;
  • 促进科学学派(包括独创学派)的发展,并将经过验证的科学方法融入社会实践;
  • 参与构建结合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终身教育体系,包括俄罗斯联邦及其他相关国家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完整职业教育体系;
  • 组织、协调教育过程并提供方法支持;
  • 与金砖国家及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和商界开展系统性合作;
  • 准备有助于形成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法律规范基础的建议;
  • 协助在科学、科学方法论和教育活动中开发、创建和推广创新产品,包括教育与咨询过程中的方法论组成部分;
  • 参与倡议和成果的宣传推广;
  • 与相关的俄罗斯及外国伙伴合作,谋求进一步发展;
  • 解决新出现的社会和伦理问题;
  • 鼓励文化多样性、文化间对话与和平文化;
  • 通过信息与传播构建包容性知识社会。

2.3. 联盟:

  • 参与分析各经济部门专业人员培训与再培训的当前和未来需求;
  • 吸引成员参与筹备和实施有前景的科研项目;
  • 开发并推广联盟统一门户网站;
  • 参与制定和协调统一政策,提高专业人员技能提升和专业素养的投资吸引力;
  • 开展提升专业素养的教育和咨询工作;
  • 开发和实施社会认证与资质评定体系;
  • 举办并参与有助于推广各领域专业人员专业素养提升原则的会议、研讨会及其他活动;
  • 通过综合性科技创新政策促进科学作用的提升;
  • 促进自然科学教育的加强和自然科学领域能力建设;
  • 识别、保护和推广物质、文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 促进自然遗产的保存和保护。

三、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3.1. 成员有权:

  • 选举联盟各机构成员并被选举;
  • 获取联盟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 参加联盟的全部组织性和代表性活动;
  • 获取联盟掌握的有关其活动的信息。

3.2. 成员有义务:

  • 在执行任务和实现既定目标时相互诚信合作;
  • 按照联盟的目标和任务参与联盟活动;
  • 在与第三方的关系中维护联盟利益;
  • 促进联盟活动的全面发展;
  • 对联盟相关文件确定的商业性质信息保密;
  • 将对联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与联盟活动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告知各成员。

四、联盟的机构与结构

4.1. 联盟依据本章程进行管理。联盟的机构包括:联盟理事会、理事会主席、理事会执行局、以联盟会长为首的联盟主席团,以及联盟协调方。联盟不设其他机构。

4.2. 联盟的最高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即为成员大会。

4.3. 理事会的职权:

  • 确定联盟的发展与活动战略;
  • 选举理事会主席、理事会副主席和联盟会长,并可提前终止其职权;
  • 批准联盟协调方并审议其年度报告;
  • 批准理事会组成的变更和本章程的修改;
  • 就联盟活动的主要方向和形式向联盟各机构提出建议,并提供科学方法支持;
  • 协助成员和联盟各机构与各级立法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际政府、社会、科学、教育和生产组织、联合会和协会开展合作。

4.4. 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 常任成员——具有权威、良好商业声誉和知名度的成员代表。成员通过正式信函确认其代表的权力;每个成员向理事会委派不超过两名自然人。若委派的不是成员的负责人,其权力须由该成员负责人出具的授权书确认;
  • 非常任成员(观察员)——相关国家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社会团体、协会、非营利组织及其他相关方的代表。观察员经理事会决定获准参加会议,任期一年,每个组织不超过一名自然人,以咨询身份参加会议。

4.5. 理事会常任成员的委派任期为五(5)年,可不限次数重复委派。参加理事会工作是自愿的。理事会成员可随时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向理事会主席提出退出;委派该成员的组织同时提出继任人选。理事会组成的变更由理事会下一次年度例会决定批准。

4.6. 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但每年至少一次,可采用现场或远程形式(包括视频会议)。

4.7. 理事会工作的组织保障由联盟学术秘书(第6.1条)或由理事会主席指定的其他理事会成员负责。

4.8. 理事会常任成员过半数出席时,会议有效(达到法定人数)。观察员不计入法定人数。

4.9. 理事会会议不公开,除非会前或会中另有决定。

4.10.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决定由出席会议的常任成员以简单多数通过。每位常任成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不得转让。票数相等时,理事会主席的一票为决定票。

4.11. 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局制定联盟发展政策。执行局由理事会主席、理事会副主席、联盟会长和副会长组成。执行局不得作出第4.3条规定由理事会专属决定的事项。

4.12. 理事会执行局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决定以会议记录形式形成,并分发给各成员。

五、联盟理事会主席

5.1. 理事会主席领导理事会的工作。

5.2. 理事会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5)年。

5.3. 理事会主席:

  • 设副主席一名,由理事会根据理事会主席的提名从常任成员中选举产生;
  • 组织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会议材料的准备;
  • 就本章程和理事会决定赋予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代表联盟利益;
  • 履行与协调联盟同俄罗斯、外国及国际组织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能;
  • 与联盟会长密切合作。

六、联盟主席团与会长

6.1. 联盟的日常事务由联盟主席团负责。主席团由会长、第一副会长兼联盟学术秘书、以及副会长组成。学术秘书保障理事会和主席团的工作,并管理联盟的文件。

6.2. 主席团由会长领导。会长由理事会根据理事会主席的提名选举产生,任期五(5)年。

6.3. 副会长人数由联盟的工作方向决定。副会长由会长任命;任命以主席团会议记录形式确认。

6.4. 联盟会长:

  • 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包括根据已签署的协议、并与理事会主席密切合作,以全体成员的名义和利益与自然人和法人进行谈判;
  • 协调联盟各项活动方向;
  • 提出成员之间的互动机制;
  • 批准并监督联盟框架内的活动计划;
  • 就联盟的活动和发展方向与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合作;
  • 向联盟协调方发出指示(第10.4条)。

6.5. 出现下列情形时,理事会可以常任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决定,提前终止会长职权:

  • 会长拒绝履行职责;
  • 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构成对本章程的重大违反。

6.6. 副会长拒绝履行职责,或未履行、未适当履行所承担义务的,会长有权将其免职。免职以会长命令形式确认。

6.7. 主席团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采用现场或远程形式,由会长或经其委托的一名副会长组织。主席团决定以会议记录形式形成,并分发给各成员。

七、联盟成员资格与退出程序

7.1. 联盟向其他组织开放。申请组织向主席团提交经其签署的《加入联盟备忘录》。

7.2. 主席团在下一次会议上决定接纳新组织为成员;决定记入会议记录。向新成员发送由会长和学术秘书签署的会议记录摘录。加入自主席团决定之日起生效。

7.3. 退出联盟采取通知方式:成员向会长提交声明。退出事实由会长公开信确认并通知全体成员。

八、保密

8.1. 移交文件时,成员在必要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相互通知。

8.2. 收到相应通知后,成员应对其他成员或联盟合作伙伴移交的信息保密,并保障其知识产权安全。

九、成员的财产关系

9.1. 参与联盟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或会费。成员之间的一切财务事项由其相互签订的单独协议确定和规范。

9.2. 各成员之间的组织与财务关系由其自行签订的协议规范,不属于联盟的活动。

9.3. 成员对联盟框架内联合活动的投入可以包括:

  • 成员的物质技术资源:计算机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和软件、远程教育及科学社会互动技术、交通工具及其他动产和不动产;
  • 交由联盟联合项目支配、并在联盟协调方资产负债表中核算的财务和物质资源(第10.4条);
  • 方法资料、智力活动成果及成员对其享有的专有权利;
  • 参与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成员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技能;成员在生产、科研和创新活动中的商业声誉、商业关系和经验。

9.4. 投入的具体类型、评估、参与联合活动的形式及成员之间的其他关系,由成员之间签订的单独协议确定。

十、财务与经济保障

10.1. 联盟不对成员的义务负责;成员不对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义务负责。

10.2. 联盟计划和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 对有前景项目的定向或自愿投资;
  • 投资者资金以及联邦、市政和其他预算为实施项目和专项计划拨付的资金;
  • 成员在联盟联合项目框架内开展活动所获得的资金;
  • 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的自愿捐赠和投资;
  • 经成员商定并批准的其他来源。

10.3. 一切财务活动均依据俄罗斯联邦及成员所代表的其他国家现行财政和税收法律以及本章程进行。

10.4. 联盟不具法人资格,不开展自身的经济活动。联盟计划和项目所需的财务和物质资源由法人——联盟协调方管理。协调方由理事会从成员中决定批准,任期五年。协调方根据主席团经会长和学术秘书签署的书面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为联盟利益进行经济活动,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协调方变更时,原协调方应根据交接书向新协调方移交全部文件以及财务和物质资源。

十一、附则

11.1. 各成员自主决定参与联盟活动的规模和形式。

11.2. 成员在联盟内开展活动时,秉持善意和诚信原则。分歧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依据联盟理事会所在国(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解决(争议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并遵循国际科学教育合作的道德规范。

11.3.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执行局、主席团或成员提议,由理事会以现场或远程(书面表决)会议形式批准。

11.4. 本章程以俄文、英文、法文和中文公布。各文本如有歧义,以俄文本为准。